新规汇总 | 环保法律法规标准
    [ 来源:澳门威尼克斯人网站消毒药业  时间:2023-11-24  阅读:347次 ]

    全国文件及标准

    1、《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302-2023)

    本标准提出了氮肥工业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本标准可作为氮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及氮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本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2、《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303-2023)

    本标准提出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可作为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及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本标准不适用于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含发酵工艺)生产和调味品料酒制造中的基酒生产。本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3、《制革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304-2023)

    本标准提出了制革工业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本标准可作为制革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及制革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本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4、《制药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原料药(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和制剂类》(HJ 1305-2023)

    本标准提出了原料药(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和制剂类制药工业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可作为原料药(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和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及制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产品与药物结构相似的兽用药品制造企业及医药中间体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污染防治可参考本标准执行。本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5、《电镀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306-2023)

    本标准提出了电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本标准可作为电镀企业、电镀生产设施和电镀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本标准适用于含电镀工艺、化学镀工艺、阳极氧化工艺的独立/非独立电镀企业或生产设施,以及电镀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化学氧化工艺,磷化、锆化、硅烷化等涂装前处理工艺以及 GB 39731 规定的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涉及的电镀工艺。本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6、《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调查与观测技术规范》(HJ1311-202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规范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调查与观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调查与观测的指标、技术要求和方法。本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7、《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HJ 1308-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指导各地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组织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的总体要求、工作流程、整治方案制定,以及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及销号要求。

    本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8、《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1309-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提升信息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设置,档案建设要求。本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地方/团体文件及标准

    1、《上海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践行新发展理念,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保障上海市碳普惠体系规范、有序运行,依据《上海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碳普惠,是指针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绿色出行、能源节约、资源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减碳行为,基于本市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进行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运用商业激励、政策支持、市场交易等方式,推动建立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正向激励机制。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山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实施细则(试行)》

    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规范我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推动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和生态恢复取得实效,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3、河南省地方标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收集处置技术标准》(DBJ41/T 280-2023)

    为减少河南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规范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收集处置,提高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实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绿色环保,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4、《枣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是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提高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枣庄市按照国家、山东省部署,通过试点示范等方式在探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法规制度体系,枣庄市依据国家、省相关法规、条例,制定出台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5、《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立区战略,进一步提高我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骨干企业,打造一批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园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强区五年计划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十四五”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6、《三亚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本市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9日。

    7、《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

    为优化营商环境,妥善解决建设单位涉及环评调整变更相关问题,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同时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及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参照生态环境部及上海、重庆等省(市)管理规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草拟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8、湖北省地方标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指南第1部分:环境监测》DB42/T2111.1-2023

    本文件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环境监测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环境监测。

    本文件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环境监测。自2023年11月27日起实施。

    9、湖北省地方标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指南第2部分:证据采集》DB42/T2111.2-2023

    本文件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过程中证据收集、固定、保存和辨识的通用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的证据采集。本文件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证据采集。自2023年11月27日起实施。

    10、湖北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实施评估技术指南》DB42/T2110-2023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实施的评估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已实施三年及以上的湖北省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的评估。自2023年11月27日起实施。

    11、团体标准《T/LNUWA 010-2023 水质 环氧氯丙烷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水中环氧氯丙烷,当样品体积为25 mL 时,检出限为0.05 μg/L,测定下限为0.20 μg/L。本标准适用于水源水(地表水、地下水)和生活饮用水中环氧氯丙烷的测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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